第22届全国华人舞蹈节演出简章

第 22 届 全 国 华 人 舞 蹈 节 演 出 简 章
1.主催:马来西亚华族舞蹈联合总会, 槟州政府艺术部
2.主办: 槟州华人大会堂 PENSONIC荣誉赞助
3.联合协办: 槟州舞蹈协会及槟州各团体
4.宗旨:(1)推广及提高我国华族舞蹈表演艺术。
(2)鼓励创作具有本地色彩的华族舞蹈。
(3)联系各华团与舞蹈工作者之感情与交流。
(4)促进我国各民族之团结与文化交流。
5.日 期:2010年12月19日 (星期日)
6.演出时间:晚上8时正
7.彩排时间:上午9时至12时,下午2时至4时 (只供当晚演出之队伍)
8.演出地点:槟州大会堂(DEWAN SRI PINANG, LEBUH LIGHT, 10200 P.PINANG)
9.报名日 :由即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截止。
10.报名处 :槟州舞蹈协会秘书处(电话:04-2269927, 传真:2296434 
H/P: 012-4219927) C/O PERSATUAN TARIAN DESA PULAU PINANG.
101,10-02,03/04, MENARA PERDANA, JLN GURDWARA,10300 PENANG. E-mail: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。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。
website: http://www.pcth.org.my
11.参演资格:凡根据我国社团法令注册之华团属下民族舞蹈团皆可报名参加。
12.参演节目:(a)以传统华族舞为主,欢迎华族古典舞,民间舞,即具有本地色彩和华族文化内涵的创作舞为佳。
(b) 为使演出节目多姿多彩,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,欢迎各团体呈献各类型各族舞蹈,为要求思想健康, 主题鲜明。
(c)凡在历届舞蹈节获奖之节目,不得再次参赛。
(d)参赛节目演出之舞蹈,每支队伍之舞蹈员最少8人,最多20人,违例者扣分。
(e)参赛节目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,逾时扣分。
(f)演出音乐以CD录音为准,于演出前2星期交来大会秘书处,以便音响组审查。 必须自备同样的CD一片以作备用。(每片CD只准录一首)
(g)参赛资料须于十月三十日前,将职员表及演员名单, 内容介绍(中文书写,国文翻译)寄来大会秘书处,以便申请准证及刊登特刊之用。
(h)大会节目组有权对参演节目作最后取舍,节目表次序由大会拟定,参赛演出团体不得随意提出更改要求。
(i)评审团之决定为最后决定。
13.评分范围: 以舞蹈内容,演出技巧,舞蹈编导,音乐与服装等为准。
14.奖励办法:(a) 参演团体皆获大会颁赠团体纪念品一个。参加演出舞蹈员各得奖状及特刊。每人各一份。
(b)参赛舞蹈,经大会评审后,评分达到标准者,获大会将鼓励奖项如下:
金奖(奖金RM3,000.00) 银奖(奖金RM1,500.00) 
铜奖(3份每份奖金RM500),优秀奖(5份每份奖金RM200)
暨每奖加奖杯一座, 以资鼓励。 
15.演、职员保险:参加队伍皆须自行为演员及职员投保。
16.评分办法:由主办当局邀请五位资深导师担任, 并采取淘汰最高及最低分者, 再取三位老师之总和为准。而各组舞蹈得分即时现场於大荧幕中展示, 以示公正。
17.住宿/ 交通/膳食 :参赛队伍须自行安排。 惟外参加之队将获津贴。 槟威 RM200.00; 北马(吉州及霹雳)RM300.00; 雪隆RM400.00;
南马RM500.00. 本会可代订住宿酒店。
18.录影与摄影所有参演节目,由主办单位录影及摄影,任何人未得主办当局允许,不得在现场录影及摄影。 录影带需预先定购,每套售RM25.00, 邮寄加RM10
19.嘉宾增券每队获四张, 余者须凭券对号入座。 票券每张RM20.00.
20.本简章如有未尽善之处,大会有权修改之。